华宸信托·宸善8号筑乡为民慈善信托清算报告
公告日期:2026/04/10 · 栏目:清算报告
公告链接:http://www.hctrust.cn/contents/2026/4/10-e04e824151a54dbd9433c66602cf3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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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的“华宸信托·宸善8号筑乡为民慈善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于2025年12月18日完成备案,2025年12月19日正式成立。信托规模为人民币38,500.00元,信托期限为12个月。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出于慈善目的,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通过慈善信托资助乌兰察布商都县任家村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忠实地为委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由于本信托的信托目的已实现,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满足终止条件,于2026年4月9日提前终止。受托人对本信托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概况
(一)信托名称:华宸信托·宸善8号筑乡为民慈善信托
(二)信托规模:人民币38,500.00元
(三)信托成立日:2025年12月19日
(四)信托类型:慈善信托
(五)备案编号:15010000000010
(六)信托期限:至2026年12月19日止(可提前结束)
(七)委托人:呼和浩特市慈爱之旅公益协会
(八)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九)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小海子镇任家村民委员会
(十)保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十一)信托专户信息:
账户名称: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筑乡为民慈善信托)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
账 号:05500101040031693
二、慈善信托的事务处理情况
(一)慈善信托的设立
2025年12月17日,受托人与委托人“呼和浩特市慈爱之旅公益协会”签署编号为HXZFEBDXT20250032《信托合同》;2025年12月17日,受托人与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小海子镇任家村村民委员会签署编号为HXZFEBDHZ20250033《捐赠执行协议》。本慈善信托于2025年12月18日在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完成慈善信托备案。
(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规范
根据《信托合同》(HXZFEBDXT20250032)约定:
1.受益人范围: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后,因使用设施而受益的,且与委托人、受托人均无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
2.本慈善信托财产用于资助乌兰察布商都县任家村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信托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因完善任家村公共服务设施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3.委托人同意并认可,信托财产在慈善支出方面的管理、运用方式由本慈善信托执行人进行申请,由慈善信托项下决策委员会对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项目承建方/服务提供方/报价方案等基础资料真实合法性、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项目/承建方/服务提供方、资金使用额度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进行审议,并决定捐赠信托资金金额,由受托人按照执行人提交的《慈善信托执行书》将信托财产用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慈善项目;
4.执行人向决策委员会,提交备选承建方/服务提供方基础材料和报价方案;
5.本信托项下决策委员会,对备选承建方/服务提供方相关材料、报价等进行审定,并通过《慈善信托执行书》进行表决;
6.执行人以审定后的《慈善信托执行书》向受托人提出用款申请,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将捐赠资金由信托财产专户划转至执行人账户;
7.执行人负责制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标准、规格、技术要求、数量清单及预估交付周期,负责收集、整理施工进展、资金使用有关材料及其他执行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并向受托人提供;
8.执行人按照《慈善信托执行书》和施工进度,向承建方/服务提供方支付款项;
9.资金划付规则:本信托捐赠资金不直接向自然人划拨。
(三)慈善信托利益的分配
根据《华宸信托·宸善8号筑乡为民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之约定,本慈善信托项下信托利益均以现金方式由受托人按照执行人提出的捐赠申请和《信托财产捐赠审议意见表》将信托财产用于符合慈善信托合同约定的慈善项目,即视为信托利益分配。
(四)慈善信托的管理
1.本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其他信托资产、受托人因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2.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产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进行投资运用,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用于慈善事业。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产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运作,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挪作他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慈善信托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4.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未挪作他用。
(五)慈善信托的支出情况
2025年12月19日,鉴于任家村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原有办公场所存在设施陈旧、空间分散、功能不全等问题,为更好地服务前来办事的村民,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及行动不便群体,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小海子镇任家村民委员会作为“华宸信托·宸善8号筑乡为民慈善信托”执行人,依据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提交《慈善信托执行书》,申请资金38,500.00元用于在原有办公场所基础上实施升级改造。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封闭式保温防风门斗,以及对房顶和屋檐进行修补加固。执行人选定商都县耀华玻璃店作为服务提供方,负责封闭式保温防风门斗的施工建设。
2025年12月22日,受托人按照与任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捐赠执行协议》约定,将38,500.00元资金直接拨付至受益人所在单位账户。工程完工后,执行人组织现场核验,确认施工质量、结构安全及使用效果良好,整体结构稳固、美观实用,有效起到防风保温作用,满足日常办公和群众办事需求。
该项目实际工期为10天,目前已顺利完工,完成了封闭式保温防风门斗建设及房顶屋檐修补加固,实际使用金额为38,500.00元。
三、信托财产的收支情况
本信托存续期内,收入合计为8.48元,全部为利息收入;支出为0元,信托净利润为8.48元,已分配信托利润8.48元。
四、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依据《华宸信托·宸善8号筑乡为民慈善信托之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HXZFEBDXT20250032)第十四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中的14.2款(2)的约定,“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第十四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中的14.3的约定“……本慈善信托终止时,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慈善信托备案机关批准,受托人将清算剩余的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依照上述约定,本信托符合终止条件。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履行了信托终止和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信托终止日期:2026年4月9日
(二)信托终止事由:本信托的信托目的已实现
(三)剩余信托财产及其处置方案:本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8.48元,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已捐赠给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五、声明
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4月9日,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的运作,依照华宸信托·宸善8号筑乡为民慈善信托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公告后30日内,委托人或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信托终止。
清算报告不做外部审计。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9日